奏响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四部曲” 争做高素质宣传好干部******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高校宣传思想队伍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中、西方在新闻传播领域竞争激烈,如何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争夺国际话语权,已经成为一个战略性问题。高校宣传干部要围绕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首要问题,驻足“立德树人”的使命之根,站在“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政治高度,把握历史主动,增强战略思维,不断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活学活用中、在具体工作中落地生根。
一、讲立场、重实效、奏响“主旋律”
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就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高举旗帜、紧跟核心。高校宣传干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明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坚持“三个务必”,讲好“三件大事”,奏响主旋律,忠诚履行维护党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领导权这一职责使命。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通过网络渗透等手段,妄图在网络空间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高校宣传干部必须抓好抓准校园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占据网络宣传思想阵地的“制高点”,让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网络虚拟社会绿色健康发展。高校宣传干部还要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让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贯彻落实、取得实效,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精细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上来,落实到推进“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具体工作中来。
二、悟理论、强本领,当好“指挥家”
高校宣传工作者要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理论魅力和实践力量,吃透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其中蕴含的精髓,当好指挥家。首先,要提升指挥的能力。宣传思想干部要在理论上、笔头上、口头上或其他专长上可行、可精、可信,要有“几把刷子”,才能真正成为让人信服的宣传指挥家。必须刻苦磨练文字功夫,提高创作水平,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学会用通俗易懂的文字阐释好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使自己的宣传本领紧紧跟上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的步伐。其次,要用好宣传工作“指挥棒”,善于调控宣传节奏。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宣传不能如倾盆大雨般一涌而下,要加强对宣传内容、宣传进程、对象情绪的调控,做到“精准滴灌”,只有挥动好了指挥棒才能使宣传节奏张弛有度、错落有致;在注重宣传效率的同时紧密贴合国家、社会、学校的实际情况,使宣传要素搭配合理、衔接自然、融洽统一。还要实时关注宣传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问题寻求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使宣传过程呈现动静有序、迂回婉转的流动美,做到贴近现实、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让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宣传更“接地气”。
三、汇主体、聚民力,组好“合唱团”
高校宣传干部是高校思政工作队伍中的重要力量,要贯彻“大思政”理念,组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的“合唱团”,实现多渠道交叉融合,多主体协同育人。要汇集多方主体的教育力量和宣传力量,带动高校思政课教师、辅导员、专业课教师积极主动学习和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组好专家、教授专题宣讲团,培养网络微宣讲能手,充分发挥青年党代表、团代表、党团干部的各自优势,讲好新时代的故事、党的故事;探索“家校政行企”多元主体协同宣传机制,打造“点、面、块”的立体融媒体宣传格局,汇聚宣传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用榜样来振奋人心、凝聚民心、鼓舞信心,是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有效方式。除了宣传“大人物”外,还应寻找“小切口”,发掘高校师生身边生动的典型,聚焦“湖湘青年英才”“青年五四奖章”“最美大学生”等优秀师生典型,用一个个身边的鲜活实例彰显新时代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投身祖国建设的青春形象,激励广大师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可信度、感染力。
四、多形式、浓氛围,建好“大舞台”
打造全方位、多形式、氛围浓的宣传大舞台,让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声”入人心。首先,要创新舞台理念。要在把握规律、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革新工作理念,不能停留在简单的灌输上,要能共情,有共鸣,推进手段创新、形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载体创新、话语体系创新。其次,要优化舞台节目。在宣传内容上要守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做到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优化内容导向,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师生需求,用优秀文化产品振奋人心、鼓舞士气。再次,要丰富舞台风格。线上线下双向联动,通过“青年学子微讲堂”“师生热议二十大”“二十大知识竞赛”“00后宣讲团”等高校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精准精确、高质高效地展开宣传工作,激励高校全体师生争当“学得好、用得活、理论全、本领高”的“尖子生”。最后,要渲染舞台气氛。营造学习贯彻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浓厚氛围,让党的二十大的光芒照进广大师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用“定点式”“入户式”“展演式”等方式讲好党的二十大的故事,以“菜单式”宣讲做好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后半篇文章”,使宣传思想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
在新的赶考路上,高校宣传干部要把握大局,聚焦培育时代新人的使命任务,抢抓机遇,把“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始终将宣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喇叭牢牢掌握在手里,在宣传工作中用心、用情、用力,做到既为一校增光,又为全局添彩,演奏好党的二十大交响序曲,奏响新时代奋进最强音。
(作者陈丽荣系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部2021年高校网络教育名师,主持项目《大数据时代增强高校意识形态安全研究》获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